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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轨道交通的决议
(2006/11/30)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的议案》。会议认为,轨道交通建设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会议同意市政府建设轨道交通,特作决议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轨道交通的重大意义。我市作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轨道交通对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完善综合交通体系、缓解市域交通压力、建设生态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具有重大意义。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建设轨道交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全力推进。
二、扎实做好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发展轨道交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稳步发展方针,确保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扎实稳妥地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各项工作。要加强规划编制和控制工作,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稳妥做好征迁工作;要按照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要求,确保轨道交通建设的质量,并周密做好建设施工期间城市交通的组织工作;要做好轨道交通与城市其它交通方式的衔接,不断提高轨道交通的效率。
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轨道交通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轨道交通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实事工程来抓,按照政府主导、全市统筹、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加强统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将轨道交通资金纳入各年度财政预算。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财政投资效益。
四、制定和健全政策法规。轨道交通项目具有运行成本高、社会效益好等特点。要在立足宁波实际、借鉴国内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有利于我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五、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管。轨道交通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市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听取和审议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情况的报告,促进轨道交通建设的健康发展。
会议号召全市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共宁波市委的领导下,举全市之力,共同促进我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圆满完成轨道交通建设任务。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赖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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